辦理「本系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」

說明:

1.依據本校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辦理。

2.申請資格:就讀本系之僑生、港澳生、外國學生,擬於在學期間申請修習中等學校教育專業課程熟稔中文者。(已登記修習在案或已具外加師資生/教程資格者,無需再登記)

3.請於114年4月30日(星期三)前,檢附「歷年成績單」至系辦公室登記。

4.申請者請詳閱下列說明,瞭解並同意後至系辦公室簽名。

(1)此登記修習管道,提供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,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育工作,非屬正式師資生資格,無法參加教師資格考試、無法參加半年教育實習及取得我國教師證書。

(2)符合登記資格者,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起修課。

(3)如欲取得我國教師證書,應經由各甄選管道取得正式師資生資格,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、教師資格考試及半年教育實習等必要階段。

(4)未來如取得正式師資生資格,已修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至多抵免四分之一,且自取得資格起,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期數應至少三個學期以上(不含寒暑修)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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